第四章 社會資本方選擇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遴選
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yè)水平、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lián)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并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如果項目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掛,鼓勵相關工作與社會資本方招標、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
第十四條 PPP合同確認談判
PPP項目實施機構根據(jù)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專業(yè)支持。
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根據(jù)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PPP項目合同簽訂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shù)赝顿Y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當?shù)卣畬徍恕U畬徍送夂?,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五章 項目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合同中的股東協(xié)議、公司章程等設立。
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合同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變更
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xù)。
第十八條 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當?shù)卣捌湎嚓P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jù)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運營績效評價
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jù)。
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
第二十條 項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
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xiàn)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xù)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xù)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移交
對于PPP項目合同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政府應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在合作期結束前一段時間(過渡期)共同組織成立移交工作組,啟動移交準備工作。
移交工作組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標準,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保證項目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tài)。項目公司應按PPP項目合同要求及有關規(guī)定完成移交工作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PPP項目后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PPP項目后評價,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xù)性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并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及社會監(jiān)督
各地要建立PPP項目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及時、充分披露PPP項目基本信息、招標投標、采購文件、項目合同、工程進展、運營績效等,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內容不得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有關內容經申請可以不公開。
建立社會監(jiān)督機制,鼓勵公眾對PPP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導則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導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