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合規(guī)要求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自身業(yè)務需要,將新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適用于存量賬戶。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委托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托機構開展本辦法所要求的盡職調查工作,并向委托機構提供本辦法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但相關責任仍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信托等屬于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賬戶持有人信息變化監(jiān)控機制,包括要求賬戶持有人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賬戶持有人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九十日內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據(jù)有關盡職調查程序重新識別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

第三十三條 對下列賬戶無需開展盡職調查: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金賬戶:

1.受政府監(jiān)管;

2.享受稅收優(yōu)惠;

3.向稅務機關申報賬戶相關信息;

4.達到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等條件時才可取款;

5.每年繳款不超過五萬美元,或者終身繳款不超過一百萬美元。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保障類賬戶:

1.受政府監(jiān)管;

2.享受稅收優(yōu)惠;

3.取款應當與賬戶設立的目的相關,包括醫(yī)療等;

4.每年繳款不超過五萬美元。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定期人壽保險合同:

1.在合同存續(xù)期內或者在被保險人年滿九十歲之前(以較短者為準),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費,且保費不隨時間遞減;

2.在不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人均無法獲取保險價值;

3.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付金額(不包括死亡撫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續(xù)期間相關支出后,不得超過為該合同累計支付的保費總額;

4.合同不得通過有價方式轉讓。

(四)為下列事項而開立的賬戶:

1.法院裁定或者判決;

2.不動產或者動產的銷售、交易或者租賃;

3.不動產抵押貸款情況下,預留部分款項便于支付與不動產相關的稅款或者保險;

4.專為支付稅款。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存款賬戶:

1.因信用卡超額還款或者其他還款而形成,且超額款項不會立即返還賬戶持有人;

2.禁止賬戶持有人超額還款五萬美元以上,或者賬戶持有人超額還款五萬美元以上的款項應當在六十日內返還賬戶持有人。

(六)上一公歷年度余額不超過一千美元的休眠賬戶。休眠賬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賬戶(不包括年金合同):

1.過去三個公歷年度中,賬戶持有人未向金融機構發(fā)起任何與賬戶相關的交易;

2.過去六個公歷年度中,賬戶持有人未與金融機構溝通任何與賬戶相關的事宜;

3.對于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在過去六個公歷年度中,賬戶持有人未與金融機構溝通任何與賬戶相關的事宜。

(七)由我國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軍隊、武警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社會團體等單位持有的賬戶;由軍人(武裝警察)持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開立的賬戶。

(八)政策性銀行為執(zhí)行政府決定開立的賬戶。

(九)保險公司之間的補償再保險合同。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本辦法執(zhí)行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為自報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關資料可以以電子形式保存,但應當確保能夠按照相關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紙質版本。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下列非居民賬戶信息,并注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

(一)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xiàn)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qū))、居民國(地區(qū))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qū))、居民國(地區(qū))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xiàn)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qū))、居民國(地區(qū))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賬號或者類似信息。

(三)公歷年度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賬戶在本年度內注銷的,余額為零,同時應當注明賬戶已注銷。

(四)存款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

(五)托管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

(六)其他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七)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額的,應當按原幣種報送并且標注原幣種名稱。

對于存量賬戶,金融機構現(xiàn)有客戶資料中沒有居民國(地區(qū))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無需報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機構應當在上述賬戶被認定為非居民賬戶的次年12月31日前,積極采取措施,獲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賬戶持有人無居民國(地區(qū))納稅人識別號的,金融機構無需收集并報送納稅人識別號信息。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理注冊登記,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報送第三十五條所述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實施監(jiān)控機制,按年度評估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關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盡職調查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建立實施監(jiān)控機制的;

(三)故意錯報、漏報賬戶持有人信息的;

(四)幫助賬戶持有人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并用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違規(guī)情形通報相關金融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對于金融機構的嚴重違規(guī)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yè)的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對于賬戶持有人的嚴重違規(guī)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qū))已經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事項商簽雙邊協(xié)定的,有關要求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獲取本辦法規(guī)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要求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shù),“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shù)。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