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zhí)行,為做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lián)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現(xiàn)就國別報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42號公告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19